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電子郵件信箱
chenchimin@osha.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具有與本採購財物相關營利項目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符合本採購需求說明之規格型錄(請於型錄中標註)
(三)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
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
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
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四)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
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
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
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其之信用證明等。投標廠商如無法提出信用
證明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保單代
之。保險單格式應採〔押標金保證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
之『廠商資格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保險單』。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廠商標價(三用文件)不得高於本案預算,高於預算者為無效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符合本採購需求說明之規格型錄(請於型錄中標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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