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電子郵件信箱
chenchimin@osh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保留增購金額為312萬5,000元,擴充增購項目為檔案清查、整卷、編目、建檔及掃描等作業(後續保留增購,依本署106、107年度預算經費及廠商履約能力辦理後續擴充作業)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營業項目具資料處理服務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書、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文件。以上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 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五)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廠商標價不得高於本案預算,高於預算者為無效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本案檔案匯入指定系統之能力證明:自決標日起
日曆天
提出公文檔案及影像資料匯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文系統相關路徑與規則、技術能力或協力廠商支援…等等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