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
聯絡電話
(04)22595700#211或665
電子郵件信箱
g9316711@wd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原得標廠商如經機關審查履約績效良好,機關得視業務需求保留後續1年擴充之權利(擴充期間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依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採換文方式辦理,不另議價,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74萬9,382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601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能依採購契約規定履行契約責任,以利機關履約管理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秘書室-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登記之營業項目需包括IZ04010 翻譯業。
(二)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信用之證明文件。
(四)另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惟須檢附上開依法令免申請之證明依據文件。又學校須出具同意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
(五)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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