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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6027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視聽大樓3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就業安定基金-高屏澎東分署406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027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不得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應備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標價清單。
3.標價明細表。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5.押標金繳納證明。(至本分署秘書室(出納)處繳納完成之收據得免付)
6.切結書1。
7.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依機關通知需時需量分批交貨,每批經通知翌日起10日內完成交貨。
2.本契約為單價及預估數量決標,預算金額即為契約執行上限金額(247萬4,255元),履約期限自決標翌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止或契約執行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
3.投標文件使用文字為正體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4.履約地點(含地區)為高雄市-前鎮區。
5.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6.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7.押標金繳納方式:廠商如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押標金者,應為即期並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如廠商因受款人誤植致機關無法兌現者,判定為不合格標。如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請至本分署秘書室(出納)繳納(請於上班時間繳納)得將繳納完成之收據放入標封內,以供開標時審查。
8.押標金之退還請填具「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如需郵寄退還請附足額之掛號回郵信封。
9.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網址:http://web.pcc.gov.tw/。
(2)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10.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11.本案預算及採購金額原為195萬838元調整為247萬4,255元。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