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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本分署視聽大樓3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就業安定基金-高屏澎東分署406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9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安裝測試完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ex:驗收紀錄、結算書或結算驗收證明書、契約書…等,不限於機關或民間)。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ex:驗收紀錄、結算書或結算驗收證明書、契約書…等,不限於機關或民間)。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不得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基本資格應備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廠商授權書:非公司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廠商應就授權參加本案相關會議之人,按格式予以填列,並請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請於出席開標、評選及議價會議時各別提出,倘未提出則不得參加)
3.投標標價清單。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5.切結書1。
6.領標電⼦憑據書⾯明細。
1.投標文件使⽤文字為正體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英文。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請攜帶⾝分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截⽌投標⽇或截⽌收件⽇為辦公⽇,⽽該⽇機關因故停⽌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辦公⽇之同⼀截⽌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4.招標文件領取⽅式:
(1)電⼦領標:請⾄【政府電⼦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網址:http://web.pcc.gov.tw/。
(2)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7.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