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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 3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75 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泥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擇一):
1.綜合營造業(丙等以上)或配管工程業。
2.不得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二)基本資格應備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信用證明。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有效期限內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
5.綜合營造業需檢附承攬工程手冊
三)其他應備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標價清單。
3.工程標單(含總表、詳細價目表)。
4.押標金繳納證明。(至本分署秘書室(出納)處繳納完成之收據得免付)
5.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之切結書(含切結書1)。
6.服務建議書1式8份。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本案屬勞動部施工查核案件,得標廠商需配合辦理查核作業。
2.履約期限:⾃本機關通知⽇起3日內開工,於開工日起75⽇曆天內竣工。
3.投標文件使⽤文字為正體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英文。
4.截⽌投標⽇或截⽌收件⽇為辦公⽇,⽽該⽇機關因故停⽌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辦公⽇之同⼀截⽌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5.押標⾦繳納⽅式:廠商如以⾦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票或郵政匯票繳納押標⾦者,應為即期並以「勞動部勞動⼒發展署⾼屏澎東分署」為受款⼈。未填寫受款⼈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如以現⾦繳納押標⾦者,請於開標前⾄本分署出納處繳納(請於上班時間繳納),廠商得將繳納完成之收據放入標封內,以供開標時審查。
6.押標⾦之退還請填具「退還押標⾦申請書」,如需郵寄退還請附⾜額之掛號回郵信封。
7.招標文件採電⼦領標,請⾄【政府電⼦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s://web.pcc.gov.tw。
8.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9.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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