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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凱旋4路10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
2.不得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二)、基本資格應備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其他應備之文件:※請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未依規定加蓋戳章者,判定為不合格標。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標價清單。
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4.押標金繳納證明(依本須知第八十二條至本分署秘書室(出納)處繳納完成之收據得免附)。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自決標翌日起算15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押標金繳納方式:廠商如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押標金者,應為即期並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如廠商因受款人誤植致機關無法兌現者,判定為不合格標。如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請至本分署秘書室(出納)繳納(請於上班時間繳納)得將繳納完成之收據放入標封內,以供開標時審查。
4.押標金之退還請填具「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如需郵寄退還請附足額之掛號回郵信封。
5.招標文件領取方式: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網址:http://web.pcc.gov.tw/。
6.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7.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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