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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4路105號(視聽大樓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4路105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
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資格應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二)其他應附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標價清單。
3.標價明細表。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5.押標金繳納證明。
以上投標應附文件於開標時審查。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為預約式契約(或稱開口契約),契約金額為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新臺幣118萬3,501元整)。如費用罄止或契約期間已屆(自決標翌日起至109年12月15日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有效期已屆滿。
2.得標廠商需依機關通知需時需量分批交貨,桌曆自定稿後14個工作日內交貨,其餘標的自通知校稿完畢翌日5個工作日內完成交貨。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5.押標金繳納方式:廠商如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押標金者,應為即期並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如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請至本分署出納處繳納(請於上班時間繳納)並將繳納完成之收據放入標封內,以供開標時審查。
6.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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