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凱旋4路105號(秘書室)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凱旋4路105號(視聽大樓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凱旋4路105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請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得以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或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營利事業登記證業於98年4月13日廢止該文件不視為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押標金繳納證明。
(5)投標標價清單及標價明細表。
以上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證於開標時審查。
附加說明
1.本案與廠商訂立預約式契約(或稱開口契約),依機關通知需時需量分批交貨,手提袋及桌曆自定稿後14天工作日內交貨,其餘標的自通知校稿完畢翌日5天工作日內完成交貨。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非負責人請攜帶授權書)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4.繳納(退還)押標金、保證金注意事項:
(1)以現金繳納:至本分署出納處繳納(注意上班時間)。
(2)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為受款人。
5.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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