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凱旋4路10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凱旋4路105號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之日起7工作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工作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電子、通訊、電信、電器、電腦或資訊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預算尚未通過立法程序,開標後機關得保留決標至預算得以執行時,並以預算得以執行日為決標日逕行辦理決標事宜,惟預算無法全數或部分得執行,以致無法如數支付價金,則以廢標論,廠商之押標金無息退還。
二、投標所需文件:
(一)資格標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得以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或機關核發之
核准設立登記公函;營利事業登記證業於98年4月13日廢止該文件不視為投標廠商登記或
設立之證明。〉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
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
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
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
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等。
(二)規格標應附具之文件:
(1)審標投標時需檢附「IP網路數位錄放影機」及「二百萬畫素紅外線網路攝影機」型錄影本
供審查(請於型錄上劃記所採用之設備(軟體)型號及規格,俾利審查。),如型錄無法明
列出規格表所有規格者,投標廠商得於規格表上「投標廠商聲明事項:投標型錄未盡列之
規格皆與本案符合」之欄位用印核章,若型錄(必備)無法明列規格表內所有規格且未於聲
明事項欄位用印核章者,視為規格不符。
(2)非大陸產品或大陸零件台灣組裝品切結書。
(三)價格標應附具之文件:
(1)工程採購標價清單。
(2)工程標單總表、工程標單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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