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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凱旋4路10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凱旋4路105號
廠商資格摘要
第1類 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
第2類 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第3類 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
第4類 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第5類 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其辦訓職類應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
第6類 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 各類廠商應附具之個別證明文件如下:
1. 第1類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
(1) 同意參加投標之證明文件。
(2) 經教育部主管機關登記核准設立證明文件或經法院登記核准設立證書(影本)。
2. 第2類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1) 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影本),其設立證書載明之訓練職類符合本計畫委託辦理之訓練職類需求。
(2)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 第3類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1) 法院登記核准設立證書(影本),證書之設立宗旨需與人才培訓有關;證書無有關字樣,而其組織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者,得另以該章程(影本)證明之。
(2)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第4類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業於98年4月13日廢止,該文件不視為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 第5類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
(1) 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設立章程(影本),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其辦訓職類應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
(3)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6. 第6類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登記為人才培訓有關之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業於98年4月13日廢止,該文件不視為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 各類廠商應附具之共同文件如下:
7. 投標標價清單。
8. 投標廠商聲明書。
9. 投標廠商授權書:非公司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廠商應就授權參加本案相關會議之人,按格式予以填列並加蓋相關戳章。(請於出席開標、評選及議價會議時各別提出,倘未提出則不得參加)
10. 投標廠商之訓練場地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訓練場地屬自有者:須出具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謄本)影本,惟第1類公立學校投標廠商之訓練場地屬該投標廠商自有者,免附證明。
(2)訓練場地非屬自有場地者,須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有效期限至訓練期間之借用、租賃證明文件(如有三方借用、租賃關係者,須附三方在有效期內之借用、租賃證明文件。)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謄本)影本,惟該場地屬公有者,免附證明。
11. 建築物安全相關資格文件 (訓練場所屬公有之公共建物或公私立學校者,免附證明。) :由地方政府建管或工務單位所核發在開標日有效(申報結果為查核合格) 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證明憑證」(影本),或「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12. 消防安全相關資格文件(訓練場所屬政府機關所有公共建物或公私立學校者,免附證明。):
(1)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在開標日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無則免附)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
(2)簽署上述報告書之設備師或設備士在簽署時有效之執業證書(影本)。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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