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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者(規格.需求):黃季婉;採購(程序):洪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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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者(規格.需求):黃季婉;採購(程序):洪慶源
聯絡電話
(06)6985945#1029,2376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付款方式
親自至本分署領取或附足139元限時掛號大型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郵寄至本分署(應自行估計寄達時間),信封上應註明欲領取之標案名稱。
開標地點
720201臺南市官田區工業路40號本分署行政大樓1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就業安定基金-雲嘉南分署408專戶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履約期限
每批次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次日起3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分署(指定之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履約期限最後一日為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則順延至本分署第一個上班日。
*投標廠商於招標公告期間及截止投標日應查詢本採購案是否有更正公告或更正事項。
*紙本領標: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0分至下午5時0分)逕洽本分署秘書室不具名領取。敬請廠商事先電話聯絡06-6985945-2377(莊小姐)或2376(洪先生)。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為正體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如有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請先至本分署出納室繳納後,將繳納憑證置於標封內投標)、金 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 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廠商公司支票非屬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所稱「金融機構支票」,不得做為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welcome.jsp)之商工登記資料紙本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a.屬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b.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地址:720201 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工業路40號 )、電話:06-6985945、傳真: 06-699054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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