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請購者(規格.需求):張珀琅;採購(程序):陳淑珍
聯絡人
請購者(規格.需求):張珀琅;採購(程序):陳淑珍
聯絡電話
(06)6985945#1326,1113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20臺南市官田區工業路40號本分署秘書室洽呂小姐或陳小姐或自行由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領標(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200元整,親購或附足139元限時掛號大型回郵信封郵購
開標地點
720臺南市官田區工業路40號本分署餐廳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20臺南市官田區工業路40號本分署郵務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 6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南方創客基地安裝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welcome.jsp)之商工登記資料紙本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2.廠商納稅之證明:a.屬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b.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更正公告
(1)本次公告變更「4-2投標標價清單(項次2)」檔案。其餘招標文件不變。
(2)現場領標之廠商應以原領標憑證換領變更之招標文件。
(3)在更正公告日前,已投標之廠商應領回投標文件再行投標,未領回者該投標文件不得參加本次開標。
(4)本案延長等標期,投標截止時間為110年7月14日下午5時00分,開標時間為110年7月15日上午10時00分;原投標及開標地點不變。
*履約期限:機關通知日起 6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南方創客基地(台南市新營區大同路32號)並簽收,並以書面公文(驗收申請書)方式報請驗收(項次4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履約最後1日為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則順延至本分署第1個上班日。
*投標廠商於招標公告期間及截止投標日應查詢本採購案是否有更正公告或更正事項。
*現購投標書表: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0分至下午5時0分)逕向本分署出納室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後不具名領取。敬請廠商事先電話聯絡06-6985945-1114(呂小姐)或1113(陳小姐)。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廠商公司支票非屬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所稱「金融機構支票」,不得做為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
*餘詳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電腦型縫紉機、電腦刺繡縫紉機、萬用型拷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