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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若已達契約價金上限,本分署保留向得標廠商依原契約項目及決標單價增購之權利,雙方無須再辦理議價,後續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百分之十,計新臺幣17 萬9,851 元整,期限至民國113 年7 月31 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分署行政大 樓4 樓開標室(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 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秘書室)
履約期限
訂購有效期限為自決標翌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31日止,每批次廠商應於本分署通知翌日起21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指定之場所,經本分署簽收,始完成交貨(每批次履約之末日非為本分署之辦公日時,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需至少符合有以下其中1項特定營業項目:
1. E【營造及工程業】
2. F【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3. I【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4. J【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5.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分署依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通
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不得參
與本分署之採購。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領標方式:請以網路電子領標方式領取,網址如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址: http://web.pc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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