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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得標廠商如經招標機關評估執行績效良好,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
(二)109年度預定執行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整(含稅)。執行計畫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
開標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行政大樓3樓3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國際會議廳BF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之營利事業機構、法人、團體等,克盡納稅義務,具備本計畫履約能力並符合採購法相關規定者。
2.經依法立案之大學校院(大學校院內單位應以大學名義參加,且一校限提一案)或學術研究機關,具備計畫履約能力者。
3.以上依法設立之法人、團體、大學校院與學術研究機關,須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內,廠商應於機關交辦日起,依下列規定交付採購標的至指定路徑(位址)。
翻譯教材字數及處理期限:
1.若翻譯字數為5千字以下者,自交辦日起5個日曆天內完成翻譯。
2.若翻譯字數為5千零1字以上至1萬字者,自交辦日起10個日曆天內完成翻譯。
3.若翻譯字數為1萬零1字以上至3萬字者,自交辦日起20個日曆天內完成翻譯。
4.若翻譯字數為3萬零1字以上者,超過部分則每5千字增加5個日曆天。
5.廠商原則應依上述方式計算個案處理天數,若囿於繳交文件時效緊迫,需以急件處理,仍請依本分署規定繳交期限辦理。
(二)翻譯教材審查由本分署認定,如有翻譯品質不佳情形,廠商需重新翻譯至符合本分署需求。
(三)以上均為分批交貨,分批辦理審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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