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
開標地點
本分署行政大樓4樓開標室(407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分署秘書室(407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可提供採購標的之合法設立廠商。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第1次:107年3月2日交貨:長袖1500件、短袖1500件。
第2次:107年6月8日交貨:長袖2000件、短袖2000件。
第3次:107年9月28日交貨:長袖1500件、短袖1500件。
(1)得標廠商於第一次交貨前應將完成之長、短樣服各1件及由「TAF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之機構(含實驗室)依本分署所訂之成份、耐水洗染色堅牢度、縮水率及碼重之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一份送本分署確認後,始得辦理交貨。
(2)得標廠商應分配各批次各種尺寸之適當數量交貨,自第1次交貨驗收合格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本分署如有尺寸不合時,得通知廠商更換,學員有特殊體型時,廠商應配合量身訂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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