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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八五一號行政大樓4樓4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八五一號行政大樓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6年8月31日(已含最末班次就輔期),開訓期限依本案業務說明書貳、二,及表三-1辦理時程規定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課程經費依勞發署相關規範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六十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登記或證明文件:(符合以下任一類即可)
第一類: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
第二類: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第三類: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第四類: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第五類:依法核准之工(公)會,並依法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立案者。
第六類: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
附加說明
一、履約地點為桃竹苗地區。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登記或證明文件:(符合以下任一類即可)
第一類: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證明文件: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主管機關立案證明或法院登記證書(影本)。
第二類: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證明文件: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影本)。
第三類: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證明文件:財(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證書(影本)、設立章程(影本)。如於辦理負責人變更期間,應再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負責人當選證書或負責人當選會議紀錄等)以供審查。
第四類: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證明文件:經地方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核准設立短期補習班證明文件(影本)。
第五類:依法核准之工(公)會,並依法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立案者。證明文件:工(公)會之立案證書(影本)、設立章程(影本)。
第六類: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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