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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11807@wd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八五一號行政大樓4樓4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八五一號行政大樓1樓收發室
其他: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六十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登記或證明文件:(符合以下任一類即可;可提供影本)
第一類:核准立案之非營利財團、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其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明列有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證明文件:財(社) 團法人設立登記證書、設立章程,最近一期負責人當選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之任期於截止投標日前應為有效效期,財團法人-以負責人當選該次會議紀錄代替),如遇代表人改選另檢附改選證明文件以佐證當選資格。
第二類:公私立學校。證明文件:公、私立學校主管機關提供之立案證明或法院登記證書。
第三類:政府機關。證明文件:確定投標之正式函文。
第四類:醫療機構。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之開業登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