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3)4855368#1604/1124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原有契約項目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07年12月31日。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保留增購至原預算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八五一號行政大樓3樓秘書室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八五一號行政大樓1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遊覽車客運業者;或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其營業範圍包括遊覽車客運業務者;或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遊覽車客運業」、「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得以承攬本案相關之業務者。
2.廠商納稅之證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廠商信用之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以上請詳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