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7818@ms.bl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號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文件須於截止投標時間前寄達「臺北南海郵局第177號信箱」,或由專人 於截止投標 時間前送達本局11樓總務科(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履約期限
(一) 建 置 期:廠 商 應 於 自 決標 次 日 起 75 天內 ;(二) 租期:本契約租用之設備自 11 5 年 9 月 1 日起 至 11 8 年 7 月 31 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其他應備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電子憑據。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一) 建 置 期: 廠 商 應 於 自 決標 次 日 起 75 天內 將採購標的送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指定之 場所 ,安裝測試完畢,且 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二) 租期:本契約租用之設備自 11 5 年 9 月 1 日起 至 11 8 年 7 月 31日止,計租用 35 個月,廠商應於租期屆滿後取回,逾期機關不負保管責任 。
二、投標廠商請詳細閱讀招標文件,如有疑問得向本局查詢,電話:02-23961266,履約需求相關內容請洽詢數位服務組李小姐,分機1212;招標投標相關內容請洽詢秘書室總務科楊小姐,分機2704。
三、投標文件使用文字應為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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