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7818@ms.bl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48萬7,032元。保留後續擴充1次權利,廠商於履約無重大違約,於契約期滿3個月前以書面徵得機關同意,經機關同意後本契約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以換文方式辦理,每次得延長2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由投標廠商寄達「臺北南海郵局第177號信箱」,或由專人於上述時間前送達本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號)11樓總務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資格: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經營與本案相關業務廠商。
(2)投標廠商其他應備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電子憑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備證明文件: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投標廠商其他應備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電子憑據。
二、本案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及本案投標廠商評審須知規定,評審小組之名單於成立後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網(網址:http://web.pcc.gov.tw),本案評審小組委員名單如下:張委員淑幸(本局秘書室主任)、鄭委員勝元(本局主計室專門委員)、蔡委員玉春(本局秘書室簡任秘書)、林委員玲珠(本局農民保險組專門委員)、詹委員芷嫺(本局主計室統計科科長)
三、投標廠商請詳細閱讀招標文件,如有疑問得向本局查詢,電話:02-23961266分機3171主計室王瓊瑤小姐或分機2704總務科楊小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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