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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保留116及117年之後續擴充權利,每次擴充1年,其金額、數量及契約內容與原契約相同,並得採換文方式辦理續約事宜。
2.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以確保廠商後續履約事宜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
履約期限
自 開工日起至最後一次完工驗收合格日止(依本案工作規範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如遇澎湖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時間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投標,開標時間比照順延(開標與截標時間間隔維持不變);如係開標時間遇澎湖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不另為通知。
3.本案所需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機關得依契約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4.招標文件-澎湖航空站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非屬投標之必要文件,惟至遲應於簽約前提交機關(建議附於投標文件內)。
5.投標文件採電子領標,不受理現場購買或郵購。
6.投標廠商若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情形者,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附於投標文件內,避免觸法,同法第18條第3項:「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7.上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政府採購之文件,未檢附者不影響其投標廠商資格。
8.請詳閱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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