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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完成後,本分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 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依相同條件及單價,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擴充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3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分局3樓第三會議室(813高雄市左營區站前路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鐵道局南部工程分局秘書室總收發(813高雄市左營區站前路7號)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廠商資格:
1. 律師事務所(含合夥或獨資)之律師應具中華民國律師資格並加入律師公會,且須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2. 證明文件:律師證書及律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二) 廠商納稅證明:事務所負責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 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招標文件之領取方式,請投標廠商逕自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網址:http://web.pcc.gov.tw/),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二、郵遞送達:於113年12月5日17時00分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本分局秘書室(813014高雄市左營區站前路7號)。(注意:非以郵戳為憑;以本分局總收發收件時間為截止投標期限前送達為準)
三、專人送達:於113年12月5日17時00分截止投標期限前送達本分局1樓秘書室總收發投標。
四、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有疑義者,依採購法規定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本案等標期30天,釋疑期限為公告日起8天內(113/11/6-113/11/13)以書面提出,逾期不予處理。
五、本標案疑義澄清統一公告說明時間為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領標廠商應於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密切注意政府採購公報有關本標案之相關公告。
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經當地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布放假,則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七、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均從投標須知及其他附件規定。
八、如有契約招標規範等疑問,請電洽本分局工事科許小姐,電話07-5888216分機326。
九、更告公告:113年11月11日更正招標公告,原「評選須知(準用)」第2頁評選項目-項次4-固定金額誤繕,應為606萬元整。本修改不影響標案實際內容,故無延長等標期限。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南部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