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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金額為新臺幣98,903,718元,八掌溪橋舊橋拆除工程監造服務(甲方為臺鐵公司,工期約6個月,預估18個人月,約新臺幣2,894,862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立德街88號秘書室總收發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 依契約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103條第一項及政府採購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證明。
4.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正本。
7.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截至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公路、鐵路(含捷運、高鐵)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工程技術服務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84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600萬元。
2.具有相當人力:現有土木、結構、建築、交通、地工、地質、環工、水利等專業之在職人員,至少達15人(含)以上。
3.投標廠商應將其所檢附之全部工作實績詳細列表,載明簽約雙方、標的名稱、服務性質、契約金額、結算驗收證明書、服務期間及其他與實績認定之有關資料及所對應之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缺漏或所附文件資料不足以證明廠商實績者,該實績不予採計。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6月17日前,以書面提出,逾期提出得不予受理。
5.本分局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1)電話:(04)2225-2517(2)傳真:(04)2225-2518。
6.履約地點含雲林縣及臺南市地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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