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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中部工程分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立德街88號秘書室總收發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範本,並配合上級機關既有範本及標案特性訂定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基本資格:除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外,須經政府核准登記或設立之乙級以上(含)綜合營造業,且無下列各項情事之廠商(含分包廠商),可參加本工程之投標。(1) 受停業處分。(2) 「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3)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應附具之文件: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書:(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營造業登記證(3)承攬工程手冊(含1至12頁)(4)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2.廠商納稅證明3.廠商信用證明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5.切結書(正本)6.足額之押標金票據或憑證(正本)7.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工程須依核定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執行,監督管理機關為新竹縣政府。
2.工區一採夜間施工,須利用鐵路運輸施工機具及材料。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5月27日前,以書面提出,逾期提出得不予受理。
4.依工程會訂定「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2次開標之廠商家數規定,得不受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廠商之限制,由招標機關決定,本案已經簽奉核准需達3家(含)以上始開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中部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