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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392,00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中部工程分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立德街88號秘書室總收發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範本,並配合上級機關既有範本及標案特性訂定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依工程契約所列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依工程契約所列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基本資格:除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外,須經政府核准登記或設立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軌道舖設廠商、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之廠商異業共同投標,家數以3家為上限,並須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或由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單獨投標廠商應具備上述各項資格,但軌道舖設廠商、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資格,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且無下列各項情事之廠商(含分包廠商),可參加本工程之投標。
(1)受停業處分。
(2)「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特定資格
(一)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A.甲等綜合營造業:
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8億6,82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6億7,060萬元。
B.軌道舖設廠商:
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台鐵、捷運或高鐵之軌道舖設工程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8,14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億5,350萬元。
C.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與甲級電器承裝業:
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之水電及空調工程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5,79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3億9,480萬元。
D.單獨投標廠商應具備上述各項資格,但B、C項資格,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二) 具有相當財力者(不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應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A.權益:
(a)甲等綜合營造業:權益不低於新臺幣3億8,920萬元。
(b)軌道舖設廠商:權益不低於新臺幣7,940萬元。
(c)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與甲級電器承裝業:權益不低於新臺幣 1億1,620萬元。
(d)共同投標:各業權益應符合上述各項資格,若跨業者,其權益不低於跨業規定權益之合計數。
(e)單獨投標:權益不低於新臺幣5億8,480萬元。((a)+(b)+(c))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三) 投標廠商部分資格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各業僅限以1家分包廠商資格代之且不得與投標廠商同業,分包廠商之投標資格證件應同時檢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並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辦理。
本次招標公告(第2次)內容更新如下:
1.截止投標時間為113/5/20下午5:00止,開標時間為113/5/21上午10:00。
2.下列招標文件更新:外標封、投標須知及證件審查表,僅更新第2次開標相關日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中部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