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ess0409@thb.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保留增購預算金額百分之30以下(新臺幣6,823,380元整)之權利,採購金額29,567,980元整,廠商需依契約各類型證照之單價價格核計,有效期限自機關有需求通知日起至116年03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首要需求部分於本局提供印製代碼之次日起45日內製作完成,其餘部分於本局提供證照代碼之次日起95日內製作完成,餘請參閱附加說明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印刷業廠商(經濟部訂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C701))
(2)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首要需求部分於本局依招標規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印製代碼之次日起45日內(以合約百分之35為上限)配合製作完成,報請本局驗收合格後,應於通知交貨次日起10日內交貨至交貨地點。
2.其餘部分於本局提供證照代碼之次日起95日內製作完成,報請本局驗收合格後,應於通知交貨次日起10日內交貨至交貨地點。
3.交貨期限詳如採購招標規範第六條第(二)、(三)項:製作成品、驗收及交貨事項。
4.本契約有效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交通部公路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檢舉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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