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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保留增購預算金額百分之30以下(新臺幣7,556,160元整)之權利,採購金額32,743,360元整,廠商需依契約各類型證照之單價價格核計,有效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首要需求部分於本局依招標規範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提供印製代 碼之次日起45日內(以合約百分之35為上限)製作完成,報請本局驗收合格後,應於通知交貨次日起10日內交貨至交貨地點。
2.其餘部分於本局提供證照代碼之次日起95日內製作完成,報請本局驗收合格後,應於通知交貨次日起10日內交貨至交貨地點。
3.交貨期限詳如採購招標規範第七條:驗收交貨事項。
4.本契約有效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
二、履約地點:全國各縣市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屬印刷業廠商(經濟部訂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C701),除依投標須知檢附投標文件外,投標時並應檢具下列資格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2)工廠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註: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含網頁查詢資料,請列印查詢之資料檢具供審核。】
(3)納稅證明。
(4)如有分包廠商請檢附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且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為拒絕往來廠商。
規格說明電話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組車輛管理科 張工程司 電話:02-23070123#2309。
五、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未提供現場領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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