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5.與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之發行、銷售、購買或移轉有關或與中央銀行服務有關之金融服務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5.與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之發行、銷售、購買或移轉有關或與中央銀行服務有關之金融服務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履約期限屆滿後(履約期限屆期為114年12月31日或至採購執行上限金額592萬8,000元用罄止,二者以先屆至者為準),保留後續增購2年,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增購,後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592萬8,000元,故採購金額為1,185萬6,000元(包含預算金額及後續擴充金額),倘本契約於114年12月31日前採購經費用罄,得提前增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至採購執行上限金額用罄止(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上限金額為592萬8,000元),二者以先屆至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為金融輔助業者具有辦理跨行清(結)算之功能,且具相當之勞務採購或現具有100個以上營業據點承作能力證明文件(若得標後具有者,請於投標時檢附切結書)
附加說明
1.本案係以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
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
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
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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