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七路29號5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用地取得作業委託專業服務工作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有效期間內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有效期間內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有效期間內公會會員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服務建議書評選(詳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A.服務建議書主文部分不超過50頁,其他如參與之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學經歷、歷年相關業績部分頁數不限。
B.服務建議書首頁須請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C.服務建議書以中文撰寫,格式以A4直頁西式單面橫寫為原則(服務建議書之圖樣及附件除外),若有專有名詞或單位非用英文不可,則不在此限。
D.依據本局評選須知(附件二)召開服務建議書評審作業,評定議價優先順序,議價日期本分局另行通知。
E.廠商請按評選須知中評分表之評分項目、附件五工作補充條款規定詳予撰寫服務建議書。
二、議價
A.優勝者按公告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承做,無須議減價格,但仍不得免除議價程序;其議價時,不得降低招標文件之要求及評選時廠商所承諾之事項。
B.出席議價之人員應為該機構之負責人或議價授權書(附件三)所指定授權代表人。負責人請攜帶身分證、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被授權代表人須攜帶身分證及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C.議價時廠商須攜帶本須知第82條第B(三)之文件正本備查。
D.經評審決定議價順序後,由本分局通知取得資格之第一優先順位廠商議價,議價結果未決標,改由取得資格之次一順位之廠商議價,每家議價均以一次為限。
E.議價係指議定本採購案契約之程序,議價時間另訂。
F.簽約
得標之廠商應於本分局正式通知辦理簽約之日起十五日內(含)依據本局契約範本提送契約,自動放棄或無故不依時限辦理簽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並通知次一順位廠商前來議價。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