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
開標地點
270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2段3號(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70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2段3號(投標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至115年11月30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交通部公路局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基本資格 1.廠商資格:(1)公司⾏號:營業項⽬列有「⼤地⼯程」或「防災」或「測繪」等相關業務。 (2)公私立⼤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關構:應為設有⼟⽊或防災相關系所者。(3)法⼈團體:其組織法或組織章程有以「⼤地⼯程」或「防災」或「測繪」等相關項⽬為設立⽬的或成立宗旨者。(4)⼈⺠團體:其組織法或組織章程有以「⼤地⼯程」或「防災或「測繪」等相關項⽬為設立⽬的或成立宗旨者。(⼆)計畫主持⼈、協同主持⼈及其他參與⼈員,如係公立學校教師、政府機關⼈員,必須檢附所屬服務單位(主管)同意證明 1.⼈員資格: (1)參與本案之⼯程⼈員需其專業應包含⼟⽊、地⼯、地質、測量⽔保等項⽬。餘詳投標須知第八⼗⼆點。備註:經濟部98年4⽉2⽇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13⽇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政服務入⼝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邊坡⼯程及監測之相關契約結案證明文件影本、或採購機關出具之驗收證明影本。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1.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電⼦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
其他:領標期限
:⾃公告⽇起⾄截⽌投標⽇⽌。
4.請⾃⾏考量投遞時間,如因投標文件延誤無法按時寄達(視為無效標)。
5.政府電⼦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6.如書寫押標⾦票據抬頭應寫明: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程分局(書寫錯誤視為無效標)。
7.廠商負責⼈未出席由代理⼈開標,應填寫授權書,否則不得減價。
8.廠商對本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詳「交通部公路局財物暨勞務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
9.(1)交通部檢舉信箱:台北郵局第177-17號信箱。(2)交通部公路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信箱:thbeth@thb.gov.tw。(3)本分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3-9964284,傳真電話:03-9969221,電⼦信箱:ethics4@thb.gov.tw。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