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0963612117@thb.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開標地點
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產管科發包中心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為保障機關及廠商雙方履約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產管科發包中心
履約期限
經機關通知日數,依工作補充條款各工作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a.營業項目有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b.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科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計畫主持人及協同計畫主持人應具須為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科執業技師。a.計畫主持人須具備橋檢工作(須提供橋檢證書)或橋梁設計或補強或監造等實務經驗,合計5年(含)以上者。 b.協同計畫主持人須具備橋檢工作(須提供橋檢證書)或橋梁設計或補強或監造等實務經驗,合計3年(含)以上者,且需受過橋 梁檢測相關訓練並領有證書者。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規定,廠商之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分局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分局之採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其他: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該權利。
二、招標文件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購買取得,(流、廢標後之投標文件請勿再使用,應重新購買最新一次公告之招標文件備標、投標,並取得當次公告領標電子憑據序號憑證投標),招標文件及應附之投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如有填寫錯誤經塗改處請加蓋印章(加蓋之處勿影響辨識),如違反上述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及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但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投標或截止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為之。(開標日亦順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 。
四、得標廠商應負擔所有契約裝訂費用。
五、上級機關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檢舉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 。
六、本分局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8-7862181、檢舉傳真電話:08-7862180)。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最近五年內承攬橋梁檢測工作,需具下列條件之一者:(1)單一受委託契約金額在新台幣2,200萬以上(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2/5)。(2)受委託契約金額累積達新台幣5,600萬以上(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 (3)以上須提出證明文件為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具有相當人力者:參與本案之現場評估人員需15人(含)以上,其中:(一)組長3人(含)以上帶領該項工作,組長應具有橋檢工作經驗2年(含)以上,且受過橋梁檢測相關訓練並領有證書。 (二)組員12人(含)以上,應具有橋檢工作或橋梁設計或補強或監造等工作經驗,合計1年(含)以上,且受過橋梁檢測相關訓練並領有證書,以上受過橋梁檢測相關訓練並領有證書,依交通部106年6月1日交路(一)字第1068300090號函或110年7月2日交路 (一)字第1108300072號函交下之公路橋梁檢人員資格與培訓要點辦理。所有參與本案人員須出具在職證明,勞保單影本。以上須提出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廠商印信)
●本次更正公告,變更、補充、釋疑事項或其摘要內容如下:「招標公告內採購監辦方式更正為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原訂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無異動。#1145000528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局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