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所本部第1會議室(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傳達室(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9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所所本部、本所中部訓練中心、本所南訓中心,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經合法登記符合任一項:電器零售業(F21301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F213030)、精密儀器零售業(F213040)、資訊軟體零售業(F218010)、電子材料零售業(F2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F119010)、精密儀器批發業(F113030)、電器批發業(F11302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113050)、資訊軟體批發業(F118010)。(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二、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附加說明
一、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二、本案履約地點: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中和區、南投縣(非原住民地區)-南投市、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橋頭區。
三、本案履約期限(補充地址資訊):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9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以下簡稱所本部)、中部訓練中心(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300號,以下簡稱中訓)、南部訓練中心(高雄市橋頭區里林東路公路巷120號,以下簡稱南訓),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四、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
五、依據工程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發布,電子領標廠商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六、上級機關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檢舉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 。
七、截標日/開標日,如遇颱風豪雨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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