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1-11 已決標公告

購置所本部、中、南部訓練中心實習用電動車及相關實習設備採購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億道實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2,500,000
原始預算
$ 13,000,000
底價金額
$ 12,5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機關代碼 A.15.3.16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9 - 其他運輸設備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婉菱
聯絡電話 (02)82218830
機關代碼 A.15.3.16
單位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機關地址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
聯絡人 吳婉菱
聯絡電話 (02)82218830
傳真號碼 (02)22238205
電子郵件信箱 az59@thb.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新臺幣700萬元,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及單價計價。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9/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9/30 17:00
開標時間 114/10/01 10:00
開標地點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79號(本所所本部第1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本所傳達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200天內。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經合法登記為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F214010汽車零售業、F114010汽車批發業、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或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2)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2)納稅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設備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應檢附其中下列任1項證明: (1)廠商已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2)廠商未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切結書」(正本)。 (3)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及內容:廠商應於決標日翌日起 200 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以3地區分批交貨及分3段驗收:中部訓練中心、南部訓練中心、所本部),安裝測試完畢及完成教育訓練,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二、履約地點為: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南投市(非原住民地區)、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三、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四、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 五、上級機關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檢舉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 。 六、依據工程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發布,電子領標廠商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5.3.16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婉菱
聯絡電話
(02)82218830
機關代碼
A.15.3.16
單位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機關地址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
聯絡人
吳婉菱
聯絡電話
(02)82218830
傳真號碼
(02)22238205
電子郵件信箱
az59@thb.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新臺幣700萬元,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及單價計價。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9/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9/30 17:00
開標時間
114/10/01 10:00
開標地點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79號(本所所本部第1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本所傳達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200天內。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經合法登記為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F214010汽車零售業、F114010汽車批發業、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或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2)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2)納稅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設備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應檢附其中下列任1項證明: (1)廠商已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2)廠商未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切結書」(正本)。 (3)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及內容:廠商應於決標日翌日起 200 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以3地區分批交貨及分3段驗收:中部訓練中心、南部訓練中心、所本部),安裝測試完畢及完成教育訓練,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二、履約地點為: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南投市(非原住民地區)、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三、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四、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 五、上級機關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檢舉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 。 六、依據工程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發布,電子領標廠商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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