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本所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本所傳達室)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經合法登記為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214010汽車零售業、F114010汽車批發業、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或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2)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2)納稅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設備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應檢附其中下列任1項證明: (1)廠商已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2)廠商未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切結書」(正本)。 (3)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及內容:
廠商應於決標日翌日起 200 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以3地區分批交貨及分3段驗收:中部訓練中心、南部訓練中心、所本部),安裝測試完畢及完成教育訓練,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二、履約地點為: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南投市(非原住民地區)、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三、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四、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
五、上級機關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檢舉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 。
六、依據工程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發布,電子領標廠商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