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1-01 已截止

新能源車輛實習工廠教學環境設備建置財物採購案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公告日:114/05/05 截止日:114/05/12
工程全生命週期
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30,900,000

押標金
$ 1,00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4/05/12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機關代碼 A.15.3.16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9 - 其他運輸設備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吳婉菱
聯絡電話 (02)82218830
機關代碼 A.15.3.16
單位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機關地址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
聯絡人 吳婉菱
聯絡電話 (02)82218830
傳真號碼 (02)22238205
電子郵件信箱 az59@thb.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5/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5/12 17:00
開標時間 114/05/13 10:00
開標地點 本所第1會議室(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傳達室(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500個日曆天。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經合法登記為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214010汽車零售業、F114010汽車批發業、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CD01030汽車 及其零件製造業、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或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2)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3)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相關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可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檢附其中下列任1項證明: 1.廠商已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2.廠商未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切結書」(正本)。 3.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及內容: (一)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50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1.公路人員訓練所所本部(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2. 本所中部訓練中心(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300號)、3.本所南部訓練中心(高雄市橋頭區里林東路公路巷120號)等3處(指定之場所) 。 (二)交貨期程:第一期自決標日次日起300日(以廠商總報價1/3支付)、第二期自決標日 次日起400日(以廠商總報價1/3支付)、第三期自決標日次日起500日(以廠商總報價1/3支付),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二、履約地點為: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南投市(非原住民地區)、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三、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四、外國廠商之審核: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或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外國廠商採用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投標者,其資格條件同我國廠商,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及66點規定。 (二)外國廠商採用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投標者,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1.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2.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非屬許可業類,須在我國設立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者:應於投標時檢附經我國法令認許之分支機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完成備案之辦事處證明文件。 (2) 納稅證明: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之納稅證明,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 投標廠商聲明書: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 (4) 廠商應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及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應依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五、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服務建議書服務項目內容、報價。 六、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 七、上級機關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檢舉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 。 ※八、依據工程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發布,電子領標廠商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5.3.16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吳婉菱
聯絡電話
(02)82218830
機關代碼
A.15.3.16
單位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機關地址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
聯絡人
吳婉菱
聯絡電話
(02)82218830
傳真號碼
(02)22238205
電子郵件信箱
az59@thb.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5/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5/12 17:00
開標時間
114/05/13 10:00
開標地點
本所第1會議室(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傳達室(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500個日曆天。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經合法登記為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214010汽車零售業、F114010汽車批發業、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CD01030汽車 及其零件製造業、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或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2)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3)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相關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可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檢附其中下列任1項證明: 1.廠商已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2.廠商未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切結書」(正本)。 3.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及內容: (一)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50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1.公路人員訓練所所本部(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2. 本所中部訓練中心(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300號)、3.本所南部訓練中心(高雄市橋頭區里林東路公路巷120號)等3處(指定之場所) 。 (二)交貨期程:第一期自決標日次日起300日(以廠商總報價1/3支付)、第二期自決標日 次日起400日(以廠商總報價1/3支付)、第三期自決標日次日起500日(以廠商總報價1/3支付),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二、履約地點為: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南投市(非原住民地區)、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三、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四、外國廠商之審核: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或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外國廠商採用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投標者,其資格條件同我國廠商,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及66點規定。 (二)外國廠商採用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投標者,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1.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2.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非屬許可業類,須在我國設立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者:應於投標時檢附經我國法令認許之分支機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完成備案之辦事處證明文件。 (2) 納稅證明: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之納稅證明,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 投標廠商聲明書: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 (4) 廠商應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及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應依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五、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服務建議書服務項目內容、報價。 六、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 七、上級機關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檢舉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 。 ※八、依據工程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發布,電子領標廠商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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