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3樓第2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履約誠信、服務品質及保障機關因廠商違約所受損害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4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決標之次日起55日曆天內完成詳細價目表序號8(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繳納通知書)及序號9(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退費憑單)採購標的供應,其餘項目於70日曆天內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具有C701010 印刷業、C702010 製版業、IZ10010 排版業或其他印刷相關行 業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受理廠商檢舉之機關政風機構及上級政風機構檢舉電話及信箱:
(1)交通部公路局政風室(地址:108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檢舉電話:(02)2307-0445;傳真:(02)2307-0489,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
(2)本所政風室(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廉政專線:07-3632691,傳真:07-368360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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