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採購案機關保留未來得向廠商增購之權利,廠商於契約存續期間,如合於本案採購契約第7條規定,契約期滿後,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得依原條件換文方式續約,免召開議價會議,最多以一次為限,續約時間1 年至115 年12 月31 日止。
2.若履約期限屆滿,機關新年度契約尚未訂定前,機關得要求廠商延長維護期限且廠商應配合,延長期限以不超過2個月為原則,每月維護費用依原訂契約計費。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210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4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工本費免收,通信領標請附回郵信封。
開標地點
105210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21號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210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4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相關規定辦理優先採購,決標方式:1.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一般廠商之最低標價相同,且符合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標予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2.一般廠商為最低標且符合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1家,得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價決標;2家以上者,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1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二、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經簽准如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得依實際投標廠商家數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比價或議價。開標後即進行比減價,未出席廠商視同放棄優先減價或比減價權利。
三、原訂開標日期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所停止上班時,順延於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辦理開標不另行通知,其餘注意事項請詳閱招標文件。
四、持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設立等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為政府核准設立之清潔服務業(J101010)相關,並需檢具「投標廠商審查表」規定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納稅證明資料、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投標標價清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3年12月20前,書面送達本所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對本案採購如認違法致損權利或利益,得向本所提出異議(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4樓秘書室,電話27630155#128,傳真27477599)。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