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0215C2015M 招標中 (剩 15 天)

歷史建築新埔站修復工程(委託後續細部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115/06/24 截止日:115/07/09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準用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3,522,9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7/09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15.2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劉小姐/主辦:臺中工務段
聯絡電話 (04)22294197
機關代碼 A.15.24
單位名稱 供應處中區供應中心採購室
機關地址 401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段233巷11號(臺中車站行李房旁)
聯絡人 劉小姐/主辦:臺中工務段
聯絡電話 (04)22294197
傳真號碼 (04)22294197
電子郵件信箱 0070624@railway.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6/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7/09 10:00
開標時間 115/07/09 10:30
開標地點 中區供應中心採購室開標室401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段233巷11號(臺中車站行李房旁)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段233巷11號(臺中車站行李房旁)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及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市定古蹟或歷史建築)承作能力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市定古蹟或歷史建築)承作能力證明文件
其他 一、採購檢舉單位及電話、傳真:1、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2、本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二、履約地點:新埔車站(苗栗縣通霄鎮新埔里8鄰57號)。 三、履約期限: (一) 細部設計部分: 1. 廠商依本採購契約條款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一式3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予機關審查,並依機關指定日期開工,自指定開工日期起算工期。若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則自簽約日之次日起第21日曆天起算工期,並訂為開工日,廠商不得進場工作,至機關核定服務實施計畫書後方得進場工作。 2. 廠商應於本公司指定開工日期前1日曆天內完成保險投保,並函文提送本公司審查。 3. 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向機關提送「細部設計(圖說、預算書、臨時站房設備移設一覽表及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各一式6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並依機關指定日期辦理簡報說明,並於接獲機關審查意見書面通知期限內,依機關各單位審查意見修正,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除有特殊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修正逾2次即視為逾期,每逾1次以新臺幣30,00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4. 細部設計成果審定後,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截止日前將審定之圖樣及書表包含A1工程設計圖說(透明底圖)1份、工程設計圖說A3格式縮印(影印)3份、相關計算(畫)書表3份、工程預定進度表3份、工程預算書3份、PCCES 3份,以上均同將電子檔案燒錄光碟片3份送交本公司。 5. 細部設計成果經機關審定成立預算後,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截止日前將發包所需之各項圖說、施工預算書、施工規範及招標文件等資料送交機關辦理發包,依機關指定開標時間到場說明,並協辦工程招標、開標及工程訂約之配合手續與開標中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標單內容、施工計畫及配合解釋設計疑義等。 (二) 監造部分: 1. 廠商應於工程招標公告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監造計畫」及「施工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予機關審查。(監造計畫、施工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各一式3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2. 廠商應依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按日填具監造報表,每月1至15日之監造報表,於每月20日前提送機關;每月16至31日之監造報表,於隔月5日前提送機關。每月5日前亦須向機關提送工作月報。 3. 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4.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5.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三) 工作報告書部分: 1. 工程進度達50%後(依監造報表實際進度達50%之次日起算)20日曆天內完成期中工作報告書提送本公司審查(一式12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並依機關指定日期辦理簡報說明,並於接獲機關審查意見書面通知期限內,依審查意見修正,修正次數以1次為限;除有特殊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修正逾1次即視為逾期,每逾1次以新臺幣15,00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2. 工程進度達100%後(依監造報表實際進度達100%之次日起算)20日曆天內完成期末工作報告書提送本公司審查(一式12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並依機關指定日期辦理簡報說明,並於接獲機關審查意見書面通知期限內,依審查意見修正,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除有特殊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修正逾2次即視為逾期,每逾1次以新臺幣15,00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3. 期末工作報告書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截止日前提送全彩成果工作報告書12冊(ISBN及CIP出版申請)及電子檔12份。 四、如有勞務施作相關問題請洽臺中工務段林芳偉小姐;電話:04-23373114。 ※本案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不含營業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7/09 10: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5.24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劉小姐/主辦:臺中工務段
聯絡電話
(04)22294197
機關代碼
A.15.24
單位名稱
供應處中區供應中心採購室
機關地址
401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段233巷11號(臺中車站行李房旁)
聯絡人
劉小姐/主辦:臺中工務段
聯絡電話
(04)22294197
傳真號碼
(04)22294197
電子郵件信箱
0070624@railway.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6/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7/09 10:00
開標時間
115/07/09 10:30
開標地點
中區供應中心採購室開標室401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段233巷11號(臺中車站行李房旁)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段233巷11號(臺中車站行李房旁)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及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市定古蹟或歷史建築)承作能力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市定古蹟或歷史建築)承作能力證明文件
其他
一、採購檢舉單位及電話、傳真:1、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2、本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二、履約地點:新埔車站(苗栗縣通霄鎮新埔里8鄰57號)。 三、履約期限: (一) 細部設計部分: 1. 廠商依本採購契約條款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一式3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予機關審查,並依機關指定日期開工,自指定開工日期起算工期。若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則自簽約日之次日起第21日曆天起算工期,並訂為開工日,廠商不得進場工作,至機關核定服務實施計畫書後方得進場工作。 2. 廠商應於本公司指定開工日期前1日曆天內完成保險投保,並函文提送本公司審查。 3. 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向機關提送「細部設計(圖說、預算書、臨時站房設備移設一覽表及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各一式6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並依機關指定日期辦理簡報說明,並於接獲機關審查意見書面通知期限內,依機關各單位審查意見修正,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除有特殊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修正逾2次即視為逾期,每逾1次以新臺幣30,00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4. 細部設計成果審定後,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截止日前將審定之圖樣及書表包含A1工程設計圖說(透明底圖)1份、工程設計圖說A3格式縮印(影印)3份、相關計算(畫)書表3份、工程預定進度表3份、工程預算書3份、PCCES 3份,以上均同將電子檔案燒錄光碟片3份送交本公司。 5. 細部設計成果經機關審定成立預算後,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截止日前將發包所需之各項圖說、施工預算書、施工規範及招標文件等資料送交機關辦理發包,依機關指定開標時間到場說明,並協辦工程招標、開標及工程訂約之配合手續與開標中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標單內容、施工計畫及配合解釋設計疑義等。 (二) 監造部分: 1. 廠商應於工程招標公告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監造計畫」及「施工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予機關審查。(監造計畫、施工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各一式3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2. 廠商應依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按日填具監造報表,每月1至15日之監造報表,於每月20日前提送機關;每月16至31日之監造報表,於隔月5日前提送機關。每月5日前亦須向機關提送工作月報。 3. 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4.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5.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三) 工作報告書部分: 1. 工程進度達50%後(依監造報表實際進度達50%之次日起算)20日曆天內完成期中工作報告書提送本公司審查(一式12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並依機關指定日期辦理簡報說明,並於接獲機關審查意見書面通知期限內,依審查意見修正,修正次數以1次為限;除有特殊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修正逾1次即視為逾期,每逾1次以新臺幣15,00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2. 工程進度達100%後(依監造報表實際進度達100%之次日起算)20日曆天內完成期末工作報告書提送本公司審查(一式12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並依機關指定日期辦理簡報說明,並於接獲機關審查意見書面通知期限內,依審查意見修正,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除有特殊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修正逾2次即視為逾期,每逾1次以新臺幣15,00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3. 期末工作報告書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截止日前提送全彩成果工作報告書12冊(ISBN及CIP出版申請)及電子檔12份。 四、如有勞務施作相關問題請洽臺中工務段林芳偉小姐;電話:04-23373114。 ※本案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不含營業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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