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1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段233巷11號(臺中車站行李房旁)
電子郵件信箱
0070624@railway.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中區供應中心採購室開標室401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段233巷11號(臺中車站行李房旁)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段233巷11號(臺中車站行李房旁)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及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市定古蹟或歷史建築)承作能力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市定古蹟或歷史建築)承作能力證明文件
其他
一、採購檢舉單位及電話、傳真:1、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2、本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二、履約地點:新埔車站(苗栗縣通霄鎮新埔里8鄰57號)。
三、履約期限:
(一) 細部設計部分:
1. 廠商依本採購契約條款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一式3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予機關審查,並依機關指定日期開工,自指定開工日期起算工期。若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則自簽約日之次日起第21日曆天起算工期,並訂為開工日,廠商不得進場工作,至機關核定服務實施計畫書後方得進場工作。
2. 廠商應於本公司指定開工日期前1日曆天內完成保險投保,並函文提送本公司審查。
3. 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向機關提送「細部設計(圖說、預算書、臨時站房設備移設一覽表及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各一式6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並依機關指定日期辦理簡報說明,並於接獲機關審查意見書面通知期限內,依機關各單位審查意見修正,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除有特殊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修正逾2次即視為逾期,每逾1次以新臺幣30,00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4. 細部設計成果審定後,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截止日前將審定之圖樣及書表包含A1工程設計圖說(透明底圖)1份、工程設計圖說A3格式縮印(影印)3份、相關計算(畫)書表3份、工程預定進度表3份、工程預算書3份、PCCES 3份,以上均同將電子檔案燒錄光碟片3份送交本公司。
5. 細部設計成果經機關審定成立預算後,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截止日前將發包所需之各項圖說、施工預算書、施工規範及招標文件等資料送交機關辦理發包,依機關指定開標時間到場說明,並協辦工程招標、開標及工程訂約之配合手續與開標中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標單內容、施工計畫及配合解釋設計疑義等。
(二) 監造部分:
1. 廠商應於工程招標公告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監造計畫」及「施工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予機關審查。(監造計畫、施工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各一式3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2. 廠商應依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按日填具監造報表,每月1至15日之監造報表,於每月20日前提送機關;每月16至31日之監造報表,於隔月5日前提送機關。每月5日前亦須向機關提送工作月報。
3. 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4.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5.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三) 工作報告書部分:
1. 工程進度達50%後(依監造報表實際進度達50%之次日起算)20日曆天內完成期中工作報告書提送本公司審查(一式12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並依機關指定日期辦理簡報說明,並於接獲機關審查意見書面通知期限內,依審查意見修正,修正次數以1次為限;除有特殊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修正逾1次即視為逾期,每逾1次以新臺幣15,00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2. 工程進度達100%後(依監造報表實際進度達100%之次日起算)20日曆天內完成期末工作報告書提送本公司審查(一式12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並依機關指定日期辦理簡報說明,並於接獲機關審查意見書面通知期限內,依審查意見修正,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除有特殊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修正逾2次即視為逾期,每逾1次以新臺幣15,00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3. 期末工作報告書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截止日前提送全彩成果工作報告書12冊(ISBN及CIP出版申請)及電子檔12份。
四、如有勞務施作相關問題請洽臺中工務段林芳偉小姐;電話:04-23373114。
※本案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不含營業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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