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853092@railway.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公司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開標室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站前路5號4樓(臺鐵新左營站聯合辦公大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降低立約商不履約之風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公司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站前路5號4樓(臺鐵新左營站聯合辦公大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以下擇一即可:
1. 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
2. CD0102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
3. 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4. CD01040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5. E601020電器安裝業
6. E603010電纜安裝工程業
7. 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8. E604010機械安裝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繳稅證明
其他:履約地點
:本公司潮州機廠(屏東縣潮州鎮光春里光復路461號)
其他:履約期限
:
1.本案工作期間:115年1月2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工作天)
2.本案決標後由機關通知召開協調會議決定開工日期,後續以本廠交付委修車輛之勞務採購通知單進行開工及計算工期,所有開工車輛應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開工,廠商應於 116年1 月31日前完成所有採購標的之供應(若因非可歸責廠商之緣由導致無法於履約期限內完工則不在此限)。
3.因電聯車EMU900、3000型固定以編組進廠(EMU900型1編組10輛、EMU3000型1編組12輛),進廠後編組內所有車輛應同時開工,每批勞務工作經本廠通知日起2工作天內提修並填具採購三聯單紀錄開工日期。除塵保養自提修日起10工作天內完竣並填具各項表。經本廠驗收有瑕疵者,應在驗收不合格日起2工作天內改正複驗,否則依照逾期違約金處理。
4.電聯車應於車輛頂升期間(5工作日)內完成車下除塵作業,其餘作業應於5工作日完成,合計應於10工作日內完成,若未於車輛頂升期間完成作業,得以逾期違約金處理。
5.改正期間所衍生各項費用,由廠商負責。
6.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應簽報本廠監修單位核准,方得准予按日扣除工期,監修單位於檢查表敘明差異原因並檢附廠商簽報核准文件,送本廠工作組辦理核銷作業。除上開情事,應依本契約第十三條(一)逾期違約金辦理。
7.除休假日外,每日工作時間以本廠上班時間為原則。
(1)為配合修車進度,本廠得要求廠商配合加班或增加人力,廠商不得拒絕。
如廠商有加班情事,應事先以書面向本廠監修人員(單位)提出加班申請,經核准後,以書面通知本廠總務室辦理門禁管制事宜,加班費用應由廠商自行負擔。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
上網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1.餘詳招標文件或電洽 潮州機廠/黃彥豪 08-7894719#657
2.本案於招標公告中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3.投標廠商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
(1)未檢附該標案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
(2)不同投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者。
*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本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