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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 供應處 梁小姐/履約 臺北工務段 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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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815226#4902/3722
電子郵件信箱
0061950@railway.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00230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符合其中之一):
1.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或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或3.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需附:(1)有效期限內本國建築師開業證書、(2)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文件、(3)納稅證明。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需附:(1)有效期限內之本國技師
執業執照(登記科別包含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2)技師公會會員證、(3)納稅證明。
3.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需附:(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登記之營業範圍包含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2)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3)納稅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114.5.9第1次更正招標公告】:
1、修正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1)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登記科別限電機工程科),刪除電機工程,修正為執業執照(登記科別包含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2)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登記之營業範圍須包含電機工程科),刪除電機工程,修正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登記之營業範圍包含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2、因修正部分屬重大變更,原訂5/15第1次開標,展延至5/22。
3、投標須知、三用表格、標封請重新下載。
1、履約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臺鐵大樓。
2、履約執行單位/電話:臺北工務段 林先生 02-23815226#3722
3、履約期限:
(1)廠商於決標日次日起20日曆天內提送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機關核可。機關如有修正意見,廠商同意於接獲機關通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改正完妥,並送機關複核。
(2)機關通知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設計成果報告書(含現況勘查規劃報告一併提送)。
(3)基本設計成果報告書審查完成後(本機關函文通知或會議紀錄),60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成果報告書(施工預算書圖、PCCES、招標文件等相關發包資料及原始電子檔案)及設計階段風險評估報告,括弧()內文件雖於第二期提送初稿,惟必須於第三期提交相關單位依權責審查合格,始完成本機關核定程序,且第二期細部設計階段需一併提送「設計階段工程風險評估報告」並經委員審查合格,經本機關核定完成。
(4)規劃報告、各項設計成果及招標相關文件經本機關審查後,立約商接到本機關審查意見後,應在本機關通知限期20日曆天內修正完成及提送,否則依約逾期罰款,依機關審查意見,契約商限期改正次數以2次為限,限期內未完成改正者,以機關通知修正之次日起算,依契約第十三條延遲履約計逾期違約金。
(5)立約商如能加速完成相關作業或有相關辦理經驗,亦可於服務實施建議書內提出相關規劃作業,經機關同意據以執行。另因涉公眾安全,作業時程須妥善管控,除機關接獲新增需求重新定義外,立約商應與機關詳加溝通,以增時效。
(6)其他立約商應辦事項,未議定期限者,應於接獲本機關書面通知辦理日起算7日曆天內辦理完成,否則以逾期一日辦理。
(7)開標時間,到現場說明,並協辦工程招標、開標及工程訂約之配合手續與開標中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標單內容、施工計畫及配合解釋設計疑義等,否則以逾期一日辦理。
(8)監造階段於工程施工協議組織會議議定開工日期當天起算,配合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完成當日為監造部分竣工日,本期應於決標前需一併提送「工程案監造計畫」並經委員審查合格,經本機關核定完成。
(9)本契約公文或會議紀錄均可視為核定文件。
(10)監造階段文件與計畫書,依本機關審查意見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並經相關單位依權責審查合格通過,限期內未完成改正者,以機關通知修正之次日起算,逾期依契約第十三條以日計算違約罰金。
(11)契約內容說明如有疑義,請於簽約日前函文釋疑,履約期間以本機關解釋為主。
4、本案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不含營業稅。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