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7041392@railway.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公司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開標室(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公司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有效期間之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及納稅證明。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有效期間之技師執業執照(執業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會員證及納稅證明。
3.工程技術顧問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登記之營業範圍為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有效期間之技師執業執照,其所載執業機構應為投標廠商(執業科別為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及納稅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三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本公司政風處(地址: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受理單位:其它
:
1.有關採購招標疑義、異議,請洽本公司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電話及傳真:(03)8576140。
2.履約期限:
一、委託規劃設計部分:應於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20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二、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簽約日次日起20日曆天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經核定後機關通知次日起開工。
2.測量、鑽探部分:工作計畫書經本公司審查核定後,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次日起7日曆天開工並於45日曆天內完成。
3.基本設計(委託規劃部分):測量、鑽探成果報告經本公司審查核定後,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次日起65日曆天內完成。
4.細部設計(委託設計部分):委託規劃基本設計成果報告經本公司審查核定後,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次日起90日曆天完成。
5.細部設計成果經機關審核成立預算後,廠商應將發包所需之各項圖說與施工預算書及招標資料文件,於機關細部設計核定通知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函送機關,並協辦工程招標、開標及工程訂約之配合手續與開標中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標單內容、施工計畫及配合解釋設計疑義等。
6.相關建築許可申請簽證:廠商應於工程發包前取得建築執照或相關施工許可,配合主體工程進度辦理各項配合簽證作業,並於竣工後協助取得使用執照及相關設備設置許可。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3.履約地點:臺東縣臺東市臺東車站、臺東縣池上鄉池上車站。
4.本案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為不含營業稅但含保險費。
5.本案決標方式以統一折扣率(%)決標。
★特別聲明★
為配合本公司花蓮站站場管理及門禁車輛管制,廠商請由花蓮站西站(原花蓮後站)出入【往售票處手扶梯旁之小階梯進入站場後向北走】,請廠商衡量所需之交通時間及步行至本採購室時間,以免影響其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