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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鐘先生(分機4847)/招標黃小姐(分機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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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鐘先生(分機4847)/招標黃小姐(分機4900)
聯絡電話
(02)23815226#4847/4900
電子郵件信箱
0078020@railway.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充分履行契約義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00230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 (餘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
2.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本國廠商: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證明。
外國廠商: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3.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如下所示:
1、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1、履約期限:應於決標日之次日開工,至全案驗收合格日止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1) 本專案建置廠商應配合各專業系統資料介接,進行必要之調校、修改、模擬驗證等工作,資料介接預定期程如下
A.機關既設作業、維護中之系統,原則上於使用者測試前90日曆天提供介接。
B.若專業系統未能於所定期程前90日曆天提供,仍應依機關提供後90日曆天完成,包括於保固期內皆應配合。
(2) 介接工作因專業系統未能如期完成資料上傳,致整體功能試運轉檢測無法驗證該項功能,本專案建置廠商仍應於剩餘的建置期間或保固期間,配合採模擬資料或歷史資料進行驗證符合規範功能要求,進行未完成部分之整體功能試運轉檢測工作,相關費用已含於契約總價內。
2、履約地點: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
3、履約執行單位/電話:數位發展處/鐘先生02-23815226#4847
114/03/21第一次修正
本次修正須知附件13,非屬重大變更,維持原訂時間4/1開標。
114/03/27第二次修正
本次修正契約附件19第13頁,非屬重大變更,維持原訂時間4/1開標。
114/09/15第三次修正
本次修正調整預算、須知及契約,屬重大變更,視同第1次開標。
114/10/07第四次修正
本次修正契約及其附件19,非屬重大變更,維持原訂時間10/16開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