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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西二門(警衛室)/地址:100230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餘詳附加說明)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或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或法人、機構、團體、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營業範圍含土木工程科)、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及納稅證明。
2. 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有效期間內本國技師執業執照(登記科別需包含土木工程科)、技師公會會員證及納稅證明。
3. 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有效期限內本國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同業公會會員證及納稅證明。
4. 具法人、機構、團體、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資格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國立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以其名義投標者,得以學校同意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替代。)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公立學校或機關(構)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1、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1、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本契約簽約日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1式2份送達機關審查,機關如有修正意見,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曆天內改正完妥,並送達機關複核。
二、廠商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機關通知次日起90日曆天內提送「現況及需求調查報告書」1式3份(含電子檔),機關如有修正意見,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14日曆天內改正完妥,並送達機關複核。
三、廠商應於「現況及需求調查報告書」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機關通知次日起120日曆天內提送「臺鐵車站永續經營提升中長程個案計畫」1式3份,機關如有修正意見,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14日曆天內改正完妥,並送達機關複核。
2、履約地點:以附件A所列本計畫範圍車站及其周遭區域為履約原則,機關其餘車站與其周遭區域,需配合後續政策推動需要進行調整。
3、履約執行單位:工務處/承辦人:陳先生/聯絡電話:02-23815226#4239。
4、本案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皆不含營業稅。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