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0213P2053U 已決標公告

屏東火車站東側新街段三小段3地號等24筆土地都市更新招商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新見國際設計規劃顧問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333,333
原始預算
$ 1,333,333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15.2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4 - 都市計劃及景觀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履約 資產開發處 吳小姐/招標 供應處 梁小姐
聯絡電話 (02)23815226#3643/4913
機關代碼 A.15.24
單位名稱 供應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
聯絡人 履約 資產開發處 吳小姐/招標 供應處 梁小姐
聯絡電話 (02)23815226#3643/4913
傳真號碼 (02)23313267
電子郵件信箱 0061950@railway.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3/05/31
原公告日 113/05/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6/11 14:00
開標時間 113/06/11 15: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6086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00230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採購契約或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I101061)或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其登記科別為土木工程、環境工程、都市計畫或交通工程。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其登記科別為土木工程科或環境工程科或都市計畫科或交通工程科)。 (2)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3)納稅證明。 (4)曾完成與本招標標的類似承作之文件(如驗收合格證明書)。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1)有效期限內本國技師執業執照(其登記科別為土木工程科或環境工程科或都市計畫科或交通工程科)。 (2)技師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 (4)曾完成與本招標標的類似承作之文件(如驗收合格證明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與本招標標的類似承作之文件(如驗收合格證明書)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1、履約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2、履約期限,各段(期)完成期限如下: (1)第一階段工作: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底價分析報告書,內容至少應包括當地市場需求評估、適宜引入產業分析(需含商業分析)、招商產品定位、量體評估(含住宅與商場)及共同負擔費用及比率等,並送機關審查。 (2)第二階段工作: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參考機關所提供之第3次公開評選招商文件及發展願景電腦3D模擬圖相關文件及檔案,於接獲機關通知起7日曆天內完成「招商文件」、14日曆天內完成「發展願景電腦3D模擬圖(至少須包含4張透視圖、6處不同角度模擬及5分鐘全版及2-3分鐘精簡版多媒體動畫影片,含字幕、配音及配樂)及A0書面大圖」,並送機關審查。 (3)第三階段工作:廠商應自公告招商次日起20日曆天內,舉辦招商說明會2場(臺北1場、屏東1場),應提供足數之招商文件供領標所需;公告期間提供疑義澄清及釋疑資料(含法律諮詢),綜合評選期間協助資格審查及投資者所提計畫書內容審查,並協助辦理綜合評選作業及其他機關要求配合事項。若第1次公告招商作業流標或廢標,應依上開工作項目繼續協助辦理第2次招商作業(舉辦招商說明會改為至少1場);若第2次招商作業流標或廢標,應繼續協助辦理第3次招商作業(舉辦招商說明會改為至少1場)。 (4)第四階段工作:廠商應自評審出最優申請人後,協助機關與最優申請人議約及簽約作業;若最優申請人因故棄權或議約不成,應繼續協助與次優申請人辦理議約及簽約作業,倘經公告招商3次皆無法完成議約及簽約,此工項減作。 (5)第五階段工作:廠商應自機關通知之日起20日曆天內製作成果報告,倘經招商3次流標或廢標,廠商應自機關通知之日起30日曆天內研擬本案後續開發策略與建議並製作成果報告。 (6)廠商應依機關要求配合出(列)席參與本案相關之各項審議(查)會議、協調會議、研商會議、說明會、公聽會、座談會等,並負責製作簡報資料與成果摺頁、說明案情及後續修正作業;廠商並應於會前提供會議資料之電子檔案予機關審閱,機關視需求得要求廠商於會後3工作天內製作會議紀錄提送機關。 (7)履約期間前揭各項會議所需之文件資料、會場設備及相關公關、廣告、宣傳等支出費用均由廠商自行負責。 (8)廠商應指派一人為計畫主持人授予全權,代表廠商執行本案之專業服務業務;因故不克擔任時,廠商應即指派替換人選,經機關認可後,擔負計畫主持人之權責。 (9)為迅速有效執行本契約之服務工作,雙方應各以書面指定專案協調連絡人員乙名,於契約期間擔任協調連繫工作;如有變更,亦應以書面通知他方。 (10)履約期間倘依相關主管機關要求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現況實測成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等相關文件時,一律由廠商負責請領,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11)履約期間廠商應依相關主管機關要求,提供足數之計畫書圖文件,俾利報審作業。 (12)廠商應提供招商說明會所需文件及圖面資料、設備、餐茶點及相關廣告、專家學者出席費、交通費、宣傳等支出費用,並支付綜合評選會議專家學者出席及交通費,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3、履約執行單位/電話:資產開發處 吳小姐 02-23815226#3643 ◎【113.5.31更正公告】 1、修正契約第7條(一)(10),刪除後段文字「倘涉應辦理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開發辦理原則、交通衝擊影響評估、都市設計審議或其他審查(或審議)許可程序者,廠商應一併負責製作法定報告(或計畫)書圖文件、送審作業及負擔相關費用」。 2、本次修正非屬重大變更,仍訂於6/11第1次開標。 3、請重新下載契約。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5.24
聯絡人
履約 資產開發處 吳小姐/招標 供應處 梁小姐
聯絡電話
(02)23815226#3643/4913
機關代碼
A.15.24
單位名稱
供應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
聯絡人
履約 資產開發處 吳小姐/招標 供應處 梁小姐
聯絡電話
(02)23815226#3643/4913
傳真號碼
(02)23313267
電子郵件信箱
0061950@railway.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3/05/31
原公告日
113/05/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6/11 14:00
開標時間
113/06/11 15: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6086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00230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採購契約或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I101061)或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其登記科別為土木工程、環境工程、都市計畫或交通工程。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其登記科別為土木工程科或環境工程科或都市計畫科或交通工程科)。 (2)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3)納稅證明。 (4)曾完成與本招標標的類似承作之文件(如驗收合格證明書)。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1)有效期限內本國技師執業執照(其登記科別為土木工程科或環境工程科或都市計畫科或交通工程科)。 (2)技師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 (4)曾完成與本招標標的類似承作之文件(如驗收合格證明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與本招標標的類似承作之文件(如驗收合格證明書)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1、履約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2、履約期限,各段(期)完成期限如下: (1)第一階段工作: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底價分析報告書,內容至少應包括當地市場需求評估、適宜引入產業分析(需含商業分析)、招商產品定位、量體評估(含住宅與商場)及共同負擔費用及比率等,並送機關審查。 (2)第二階段工作: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參考機關所提供之第3次公開評選招商文件及發展願景電腦3D模擬圖相關文件及檔案,於接獲機關通知起7日曆天內完成「招商文件」、14日曆天內完成「發展願景電腦3D模擬圖(至少須包含4張透視圖、6處不同角度模擬及5分鐘全版及2-3分鐘精簡版多媒體動畫影片,含字幕、配音及配樂)及A0書面大圖」,並送機關審查。 (3)第三階段工作:廠商應自公告招商次日起20日曆天內,舉辦招商說明會2場(臺北1場、屏東1場),應提供足數之招商文件供領標所需;公告期間提供疑義澄清及釋疑資料(含法律諮詢),綜合評選期間協助資格審查及投資者所提計畫書內容審查,並協助辦理綜合評選作業及其他機關要求配合事項。若第1次公告招商作業流標或廢標,應依上開工作項目繼續協助辦理第2次招商作業(舉辦招商說明會改為至少1場);若第2次招商作業流標或廢標,應繼續協助辦理第3次招商作業(舉辦招商說明會改為至少1場)。 (4)第四階段工作:廠商應自評審出最優申請人後,協助機關與最優申請人議約及簽約作業;若最優申請人因故棄權或議約不成,應繼續協助與次優申請人辦理議約及簽約作業,倘經公告招商3次皆無法完成議約及簽約,此工項減作。 (5)第五階段工作:廠商應自機關通知之日起20日曆天內製作成果報告,倘經招商3次流標或廢標,廠商應自機關通知之日起30日曆天內研擬本案後續開發策略與建議並製作成果報告。 (6)廠商應依機關要求配合出(列)席參與本案相關之各項審議(查)會議、協調會議、研商會議、說明會、公聽會、座談會等,並負責製作簡報資料與成果摺頁、說明案情及後續修正作業;廠商並應於會前提供會議資料之電子檔案予機關審閱,機關視需求得要求廠商於會後3工作天內製作會議紀錄提送機關。 (7)履約期間前揭各項會議所需之文件資料、會場設備及相關公關、廣告、宣傳等支出費用均由廠商自行負責。 (8)廠商應指派一人為計畫主持人授予全權,代表廠商執行本案之專業服務業務;因故不克擔任時,廠商應即指派替換人選,經機關認可後,擔負計畫主持人之權責。 (9)為迅速有效執行本契約之服務工作,雙方應各以書面指定專案協調連絡人員乙名,於契約期間擔任協調連繫工作;如有變更,亦應以書面通知他方。 (10)履約期間倘依相關主管機關要求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現況實測成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等相關文件時,一律由廠商負責請領,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11)履約期間廠商應依相關主管機關要求,提供足數之計畫書圖文件,俾利報審作業。 (12)廠商應提供招商說明會所需文件及圖面資料、設備、餐茶點及相關廣告、專家學者出席費、交通費、宣傳等支出費用,並支付綜合評選會議專家學者出席及交通費,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3、履約執行單位/電話:資產開發處 吳小姐 02-23815226#3643 ◎【113.5.31更正公告】 1、修正契約第7條(一)(10),刪除後段文字「倘涉應辦理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開發辦理原則、交通衝擊影響評估、都市設計審議或其他審查(或審議)許可程序者,廠商應一併負責製作法定報告(或計畫)書圖文件、送審作業及負擔相關費用」。 2、本次修正非屬重大變更,仍訂於6/11第1次開標。 3、請重新下載契約。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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