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0213E2030M 已決標公告

花蓮歷史建築處長官邸緊急搶修案(委託設計及監造)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張瑞芬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81,167
原始預算
$ 581,4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99.9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15.2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黃小姐/主辦:花蓮工務段
聯絡電話 (03)8576140
機關代碼 A.15.24
單位名稱 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
聯絡人 黃小姐/主辦:花蓮工務段
聯絡電話 (03)8576140
傳真號碼 (03)8576140
電子郵件信箱 7011045@railway.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1/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1/19 10:00
開標時間 113/11/19 10:30
開標地點 本公司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開標室(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公司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原住民廠商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2)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若第1階段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改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有效期間之建築師開業證書。 (2)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 (4)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身分者,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三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本公司政風處(地址: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其他:其它 :一.有關採購招標疑義、異議,請洽本公司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電話及傳真:(03)8576140。 二.履約地點: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40巷1弄4號。 三.履約期限: (一) 規劃、設計部分: 1.應於機關通知日召開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依據本公司指定日期開工,並起算工期。 2. 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1)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階段: a.委託規劃階段: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曆天内,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本公司核可,如有修正意見,經通知廠商後,廠商應於7日曆天内改正完妥,並送本公司核定。 b.委託設計階段:本公司通知開工日起30日曆天提送「細部設計預算書圖」(含電子檔光碟),如有修正意見,經通知廠商後,廠商應於10日曆天内改正完妥,並送本公司核定。 (2)工作報告書編製及送審(含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及定稿): a.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7條規定,應於工程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提出期中報告3份送本公司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b.廠商應於工程竣工日起60個日曆天內提出工作紀錄報告書(期末報告)3份送本公司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c.定稿之期末報告書及光碟製作:廠商應依期末審查意見修正完成並經機關同意核定之日後30日曆天內執行完成工作報告書(核定版)10冊(封頁彩色版、內文為黑白版印刷)及光碟10份(包括原始內文檔、全文、PDF檔封面圖檔等),並函報本公司備查。 (二) 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四.本案第1次開標,如投標廠商未達3家,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為不含營業稅但含保險費。 六.本案已訂明固定之服務費率,以統一折扣率(%)決標。 ※特別聲明: 為配合本公司花蓮站站場管理及門禁車輛管制,廠商請由花蓮站西站(原花蓮後站)出入【往售票處手扶梯旁之小階梯進入站場後向北走】,請廠商衡量所需之交通時間及步行至本採購室時間,以免影響其權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5.24
聯絡人
黃小姐/主辦:花蓮工務段
聯絡電話
(03)8576140
機關代碼
A.15.24
單位名稱
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
聯絡人
黃小姐/主辦:花蓮工務段
聯絡電話
(03)8576140
傳真號碼
(03)8576140
電子郵件信箱
7011045@railway.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1/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1/19 10:00
開標時間
113/11/19 10:30
開標地點
本公司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開標室(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公司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原住民廠商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2)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若第1階段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改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有效期間之建築師開業證書。 (2)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 (4)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身分者,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三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本公司政風處(地址: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其他:其它
:一.有關採購招標疑義、異議,請洽本公司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電話及傳真:(03)8576140。 二.履約地點: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40巷1弄4號。 三.履約期限: (一) 規劃、設計部分: 1.應於機關通知日召開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依據本公司指定日期開工,並起算工期。 2. 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1)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階段: a.委託規劃階段: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曆天内,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本公司核可,如有修正意見,經通知廠商後,廠商應於7日曆天内改正完妥,並送本公司核定。 b.委託設計階段:本公司通知開工日起30日曆天提送「細部設計預算書圖」(含電子檔光碟),如有修正意見,經通知廠商後,廠商應於10日曆天内改正完妥,並送本公司核定。 (2)工作報告書編製及送審(含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及定稿): a.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7條規定,應於工程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提出期中報告3份送本公司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b.廠商應於工程竣工日起60個日曆天內提出工作紀錄報告書(期末報告)3份送本公司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c.定稿之期末報告書及光碟製作:廠商應依期末審查意見修正完成並經機關同意核定之日後30日曆天內執行完成工作報告書(核定版)10冊(封頁彩色版、內文為黑白版印刷)及光碟10份(包括原始內文檔、全文、PDF檔封面圖檔等),並函報本公司備查。 (二) 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四.本案第1次開標,如投標廠商未達3家,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為不含營業稅但含保險費。 六.本案已訂明固定之服務費率,以統一折扣率(%)決標。 ※特別聲明: 為配合本公司花蓮站站場管理及門禁車輛管制,廠商請由花蓮站西站(原花蓮後站)出入【往售票處手扶梯旁之小階梯進入站場後向北走】,請廠商衡量所需之交通時間及步行至本採購室時間,以免影響其權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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