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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本案契約條款附件16「設備及施工安裝需求說明書」之附錄E後續擴充相關說明:
1. 擴充之期間:樣車驗收後六個月內。
2. 擴充之金額:預計新台幣9,450萬元(含稅)。
3. 擴充之數量:太魯閣號TEMU1000型共7組共56輛,車廂CCTV增設或列車旅客資訊顯示設備等更新。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5932 - 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車輛維修 第1期計畫 (113年至116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本公司第四會議室(6007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臺鐵臺北車站西2門警衛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3年(1095日曆天)內全數竣工查驗合格。餘詳特別條款2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廠商登記營業項目:(1)國內廠商應具下列任一營業項目: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CC01110)或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20)。
特定資格:詳投標須知第66條之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標的原產地:限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國家。
2.交貨期限:(1)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3年(1095日曆天)內全數竣工查驗合格。 (2)樣車組工期:自機關移交樣車組次日起160日曆天內竣工查驗合格。 (3)各量產車組工期:自機關移交量產車組次日起55日曆天內竣工查驗合格。
3.交貨地點:詳本案需求說明書第3.3點施工場地:富岡機廠、臺北機務段及花蓮機務段。
4.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公司於付款時將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如不同意前述履約保證金轉作保固保證金之處理,得以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保固保證金俟規定之各批次保固期滿(依本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倘不履行保固責任時,不予發還該批次之保固保證金。同意本公司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轉作保固保證金者,另70%履約保證金於規定之各分批次交貨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分批次無息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5.交貨時需檢附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之出廠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並具結保證該報告及該證明確實為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所提供之出廠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
6.需求說明書與契約條款規定不一致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需求說明書優於契約條款。
7.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8.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除有不予公開之情形外,將於決標後上網公開採購契約目錄,惟所申請之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書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該部分不予公開。
9.本案本公司供應處僅辦理委託、標購、訂約手續;後續履約、驗收、請款、報銷及保證金退還、保固保證金收受及退還等事宜,由本公司機務處自行辦理。
10.本案契約正本應由買賣雙方各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千分之一印花稅。
11.廠商須檢附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請詳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77條規定)。
12.檢舉受理單位:臺鐵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13.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14.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15.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投標廠商報價時總價應包含營業稅5%。依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或憑收據(含商業發票)請款之投標廠商,於廠商報價單內營業稅仍以5%計列,其標價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若未列明營業稅或非以5%計列者視同總報價包含5%營業稅辦理比減價格及決標,若得標時其契約價金以決標價除以1.05訂之,惟外國廠商以其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等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請款者,契約價金不以決標價除以1.05(即契約價金包含5%營業稅),營業稅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投標廠商為離島地區營業人且符合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不適用前述規定,其廠商報價單內之營業稅仍以0%計列。
16.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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