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3815226#3561/4330
電子郵件信箱
0095633@railway.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6樓本公司第四會議室(6007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押標金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臺鐵臺北車站西2門警衛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3年內分4批交貨,第1批交貨數量10,000捲自本公司通知印模合格次日起40個日曆天內交清,餘詳備註條款一或附加說明2。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熱感紙價格波動幅度不大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14.8.11更正:
(1)本案履約地點包含原住民地區(花蓮市),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辦理。
(2)招標文件內容異動:新增原住民廠商投標特別聲明,並修改三用表格(2-1)、投標封面、投標須知第79點,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3)本次招標文件內容變更屬重大改變,延長等標期,原截止投標時間114年8月12日上午9時30分延至114年8月19日上午9時30分;原開標時間114年8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延至114年8月19日上午10時30分。
(4)廠商就本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5)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開標依2階段方式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並先就原住民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或為合格標,或有其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情形,則於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進行審標,辦理比價或議價。
1.標的原產地:世界各國。
2.交貨期限:決標次日起3年內分4批交貨,第一批及第二批各為10,000捲,第三批及第四批各為20,000捲。第1批由本公司通知立約商印模合格次日起40個日曆天內交清。第2批於第1批交貨後由本公司通知立約商次日起60個日曆天內交清。第3批於第2批交貨後由本公司通知立約商次日起70個日曆天內交清。第4批於第3批交貨後由本公司通知立約商次日起70個日曆天內交清。倘本公司未於契約期限內通知交貨,立約商應於契約期限到期日前120日內主動通知本公司履約。
3.交貨地點:本公司中區供應中心,並於每批驗收合格後按數量分配表分別送至指定車班組(車班組聯絡資訊詳備註條款附件,數量分配表將於通知驗收合格時一併提供)。
4.備註條款、規範與契約條款之規定不同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以備註條款優於規範,規範優於契約條款。
5.交貨時需檢附生產/製造者所提供之檢驗報告,並具結保證該證明確實為生產/製造者所提供之檢驗報告。
6.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公司於付款時將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如不同意前述履約保證金轉作保固保證金之處理,得以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保固保證金俟規定之各批次保固期滿(依本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分批次無息發還,倘不履行保固責任時,不予發還該批次之保固保證金。同意本公司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轉作保固保證金者,另70%履約保證金於規定之各批次交貨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分批次無息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7.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除有不予公開之情形外,將於決標後上網公開採購契約目錄,惟所申請之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書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該部份不予公開。
8.廠商須檢附標案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請詳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77點規定)。
9.檢舉受理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10.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11.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12.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投標廠商報價時總價應包含營業稅5%。依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或憑收據(含商業發票)請款之投標廠商,於廠商報價單內營業稅仍以5%計列,其標價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若未列明營業稅或非以5%計列者視同總報價包含5%營業稅辦理比減價格及決標,若得標時其契約價金以決標價除以1.05訂之,惟外國廠商以其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等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請款者,契約價金不以決標價除以1.05(即契約價金包含5%營業稅),營業稅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投標廠商為離島地區營業人且符合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不適用前述規定,其廠商報價單內之營業稅仍以0%計列。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