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ih-hsuan.hsieh@cw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大氣觀測組 承辦人:謝芷瑄 電話:(02)8789-5208
2. 若截止收件日期或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1) 截止 收件日期: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2) 開標日期:順延至截止投標日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若宣布停止上班時已截止收件,則截止收件日期不再順延,開標日期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 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 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 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 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請派員依開標時間及地點參與開標,以備減價、比減價格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未派員到場者本署將於開標後通知,如未於通知後15分鐘內到場者,視同放棄。
7.履約期限:
(一)(第1期)設備交貨:於決標日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將設備送達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新北園區(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29號),完成交貨及繳交相關文件辦理實地驗收。
(二)(第2期)設備安裝及資料比對分析:第1期驗收完成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完成規格書所列測站之設備安裝及資料比對分析並繳交工作報告書電子檔(光碟)2份,辦理書面驗收,其內容須包含:
(1)每站前、中、後施工照片。
(2)每站須蒐集至少60天(非連續亦可)秒資料每日測報率須達95%(含)以上及完成新舊蒸發儀資料比對分析報告,內容須以小時資料、9h-9h資料分析以下項目,並配合圖表說明:
A.新舊蒸發儀統計描述(平均、標準差、變異係數)
B.新舊蒸發儀差值分析
C.相關性分析
(3)計算方式須與現行ACOS蒸發量計算方式相同。
(三)保險:
(1)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第1期交貨驗收完成日之次日起60日內交機關收執 (保險期間為第1期交貨驗收完成日之次日起至第2期完工期限止)。
(2)廠商應於第2期設備安裝作業開始前完成保險投保並生效,未完成投保前不得進行任何安裝作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