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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本署保留於 118 年 12 月 31 日前,擴充金額為新臺幣 800 萬元,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依得標廠商所列調整後標價清單之各單項金額)採換文方式,或重新議價方式,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開標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規定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照契約規定完成履約。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大氣觀測組 承辦人:陳柏榮 電話:(02)2349-1442
2.1家以上之廠商投標即當場進行審查,資格符合者擇期簡報,俟評選出最優勝廠商後,再行辦理議價程序,投標廠商請準時參加,不另通知。
3. 若截止收件日期或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
(1) 截止收件日期: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2) 開標日期:順延至截止投標日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若宣布停止上班時已截止收件,則截止收件日期不再順延,開標日期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4.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5.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6. 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7.請廠商派員依開標時間及地點參與開標,以備減價、比減價格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未派員到場者本署將於開標後通知,如未於通知後15分鐘內到場者,視同放棄。
8.本案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至115年12月7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
1. 第1期款完成工作及該工作屐約期限:
(1) 廠商須於115年07月15日前提交「測站及儀器生命週期管理系統期中階段工作報告」初稿1式1份(含電子檔1份)。
經本署審查同意後,
(2) 115年07月29日前交付「測站及儀器生命週期管理系統期中階段工作報告」完稿1式1份(含電子檔1份)。
(3) 期中程式集同步上傳至本署的版控系統,經本署查驗合格後撥付。
2. 第2期款完成工作及該工作屐約期限:
(1) 廠商須於115年11月23日前提交「測站及儀器生命週期管理系統」期末工作報告、教育訓練教材與相關程式集初稿各1式1份(含電子檔1份)。
經本署審查同意後,
(2) 115年12月7日前交付「測站及儀器生命週期管理系統期末工作報告」、「測站及儀器生命週期管理系統相關程式集」、「測站及儀器生命週期管理系統技術轉移訓練文件」完稿各1式1份(含電子檔1份)。
(3) 將程式集同步上傳至本署的版控系統,經本署書面驗收合格後撥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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